上文所提的原则建构并非一蹴而就的。
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行终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书。我国法学界历来主张对不同的程序瑕疵施与不同的法律后果,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只不过各自的立足或侧重点有所差异。
从裁判法院来看,其中,最高法院裁判的为2起,各地高级法院裁判的为313起,中级法院裁判的为1437起,基层法院裁判的为930起。法律之所以对行政行为的作出和送达期限作出严格规定,其目的不外乎提高行政效率,使社会秩序尽快得到恢复,使受害人的权益尽快得到维护,降低社会交易的制度成本。4.对行政文书反映的程序颠倒的指正 在福清市江阴镇屿礁村民委员会与福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批准案[67]中,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填发时间为1994年11月1日,而《土地登记审批表》的登记日期是1995年2月8日,表明被告审批在后,颁证在前。这一意义上的指正在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文书中都有出现,以行政判决文书居多,但在检索范围内尚未找到相关的民事判决文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程序是程序价值的载体,程序价值依靠程序的开展来实现,但并非所有程序都承载着程序的独立价值。鉴于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部分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公告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且江干区人民政府审查公告行为不影响原告对强制拆除行为另行寻求救济,故本院对该不当予以指正。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事实要件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本案判决指出:通州食药局在《告知书》中认为‘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予答复,属表述错误,在此予以指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页以下。上述情形表明,进一步探究指正的法理依据或者正当性,并廓清它与轻微程序违法确认判决之间的边界是本文必须完成的任务。被告审查后,以该地块房屋被拆除已有20多年,且拆迁时双方签订协议并接受补偿安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在同样的期限,以指正在中国知网之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在标题和关键词中有包含指正一词的论文,但没有一篇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即便是局限在行政诉讼活动范围内,它也只是三种指正情形中的一种。
第三,行政行为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但问题是,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被告以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75 参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书。三、指正的基本特征、前提条件与待决问题 进一步分析、归纳上述案例的裁判理由等内容,我们发现,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指正具有一些基本特征,且以一定条件为前提。[47]本案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其具体标准是:第一,法律出于某种目的规定某一程序被违反,法院必须宣布其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院必须遵守。
被告调查后认为,举报不实,遂以信访回复的形式给原告予以答复。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这类程序为利害关系人设定程序义务,给行政主体赋予程序权利。不过,这些瑕疵对利害关系人行使相关程序权利未造成实际影响,或者未影响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从而为法院所指正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法院认为:鉴于原告对货币补偿方式并无异议,故本院在此对被告予以指正。第四,被指正的程序瑕疵大多不属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的基本程序,而是属于基本程序的辅助程序或者次要要素,对程序的正当性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最后登录检索日期:2016年8月25日。在李源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案中,法院指出,虽然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决定书超过了法定期限,但并不影响拆迁行政裁决结果的正确性,且以此为由撤销该行政裁决并责令重新作出已无必要,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94 参见江必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第126-127页。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例如,对非关键性事实认定错误的指正。76 参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行终字第00115号行政判决书。
[10]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尽管对本案有管辖权且适用法律正确,但未就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说明,实有不当,在此指正。关键词: 行政行为 程序瑕疵 指正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现行法明确规定原则上要予以撤销。
法院对这类瑕疵予以指正的案例比较多。如果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不全面或张冠李戴的瑕疵在本质上达到了未说明法律理由的程度,实质性地影响了程序的正当性,则应排除在指正范围之外。
其表现形态主要有书写错误、计算错误、逻辑错误、语法错误等。57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终字第306号行政判决书。第三,被指正的程序瑕疵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大多属于义务性程序,与正当程序原则有一定关联性。朱新力:《司法审查的基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页。
本案法院指出:被上诉人的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认定王志峰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正确,但其理由不够具体,本院予以指正。7 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2006年之前的裁判文书非常少。
为了使考查的案件在地域上具有普遍性,检索基本以最高人民法院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为范围。程序的独立价值主要蕴含于基本程序,欠缺该基本程序就无法实现该程序所保障的独立价值,但欠缺某个辅助性程序或程序要素,或者该辅助程序或程序要素有所不足,该基本程序所保障的独立价值未必就不能实现。
[17]法院认为,被告引用法律时仅笼统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存在不当。其中,从2006年至2009年,每年少则2个,多则5个。
例如,《土地登记条例》(1995年)第6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指正是程序瑕疵矫正方法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指正,还应将其置于程序瑕疵矫正方法多元主义的背景下来观察。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违反法定程序,产生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后果,且行政相对人保留这一法律后果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当依法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22页以下。
不论是天安门地区还是中南海周边,都属于公共场所,且在普通民众心目中差别不大,故这一瑕疵不会影响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也不会影响相对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就算不上是违法。但该征收土地通告未将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予以公告,内容不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于刑事案件主要审查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存在性,这一意义上的指正主要出现在民事和行政判决文书中,尤以行政判决为多。
(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不过,在前引田顺英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仅笼统地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没有说明具体引用的法律条款,虽未侵害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但这一行为貌似说明了法律理由但实质上没有说明法律理由,有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应达到违法的程度。